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3期
未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案情回放:
原告郭某某于2012年12月通过招工到被告某公司工作,填写了员工入职履历表,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当年12月11日,郭某某工作时由于吊车吊钩脱落,将其砸伤。公司先是拿出部分钱让郭某某看病,但后来不愿再出钱给郭某某看病。
律师代理:
为要求公司给予赔偿,郭某某找到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宋林芳律师,宋律师接受委托后,于2015年7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宋律师又代理郭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郭某某与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某公司认为,郭某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与公司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庭审中,宋律师向法庭提供郭某某的入职员工简历表、郭某某在公司工作时的受伤证明及公司与郭某某签订病假休养协议等证据,认为郭某某与某公司具有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处理:
法院采纳了宋律师的代理意见,确认郭某某与某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宋林芳律师,鞍山市律协青年发展委员会委员、民委会委员,擅长民事赔偿、侵权案件代理。电话:18624229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