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4期
醉驾入刑的必要性
近年来,酒醉驾的案件日益增多,根据两高报告,2019年度刑事案件量排名第一为危险驾驶罪,其中大部分涉及醉酒驾驶。根据公安部交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因酒驾醉驾引发交通事故1525起,造成1674人死亡。 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升至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5.9%,危险驾驶罪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报称,近年来,全国公安交管部门持续严管高压,严厉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但是,酒后驾驶有其顽固性和反复性,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
我国根据酒驾的社会危害性,刑法规定:醉驾行为应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通常情况下判处拘役并处罚金。
世界各国基于酒驾的危害也对酒驾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例如,芬兰、瑞典:判处一年徒刑加劳教。挪威:一年徒刑加劳教,五年内再犯终身吊销执照。俄罗斯:醉驾者终身吊销执照,造成事故的判五年内监禁。马来西亚:醉驾者配偶也要陪着坐监。日本:如果驾驶员血液中酒精浓度超过0.05%时,将被判两年以下劳役,并罚款5万日元,吊销驾驶执照。美国:酒驾除当场吊销执照和入狱一年,对造成生命伤害的酒后驾驶员可以以二级谋杀罪起诉,最高可适用死刑。新加坡酒驾的处罚初次和中国区别不大,但是如果你再犯的话将要采取近乎“酷刑”的鞭刑了。接受鞭刑的酒驾者会被绑在架子上,接受6下鞭刑。以真正的切肤之痛让酒驾者来受处罚。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让酒驾者参观医院的“太平间”。让他们看因车祸而离世的死亡者,让其目睹一下车祸惨状。认知自己酒驾的严重过错,相信接受这次心理上的冲击。德国法律规定,无论有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酒驾者都会被起诉,至少吊销驾驶证9个月,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被终身禁驾,而德国的驾照与欧盟其他国家的驾照是相通的,只要在德国被终生禁驾,也就意味着在整个欧洲都不能再开车了。
各个国家为什么要对酒驾入刑如此严格?首先从醉酒的危害谈起:(一)触觉能力降低,精神亢奋。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和麻醉作用,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转向系统,并且容易兴奋,过分地自信。(二)视觉模糊。饮酒后可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辩色能力下降,在酒精的下,驾驶人往往会过高地估计自己的能力,判断能力、分析能力、操作能力明显迟钝而引发交通事故。(三)易疲劳。饮酒后由酒精的作用,80%人易出现肝留迷,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困倦、打磕睡,表现为行驶不规范、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而引发交通事故。
那我国对酒驾入刑的必要性可以一分为二来分析:
首先从刑法的保护作用来看:刑法维护了社会的发展,也抵制了大部分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震慑能力,更重要的是制裁和惩罚犯罪行为。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从刑法的机能来看:刑法保护机能:即刑法为保护一定的社会关系不受犯罪侵害而制定和颁布,刑法通过宣布一定的危害行为是犯罪并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来实现对社会关系的保护。通过酒驾入刑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生命和人身安全。另外,从刑法评价机能来看,刑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犯罪与刑罚的关系,通过适用刑罚,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
刑法的预防也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一般预防。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威慑、儆戒潜在的犯罪人,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我国刑罚一般预防的不是犯罪人,而是没有犯罪的社会成员。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人适用死刑外,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的方法,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罪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二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为了预防犯罪。. 同时,二者的方式和实现途径也是基本相同的,即都有赖于各种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 因此,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既要考虑特殊预防,又要考虑一般预防,二者不可偏废。如果舍弃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都将使刑罚的目的难以实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通过酒驾驶入刑,即能对一般公民起到震慑作用,通过对酒驾人入刑的惩戒使其不敢犯罪,又能起到预防酒驾人再次犯罪的作用。在日常生活当中,交警会对驾车人的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如果达到了醉驾的标准话,会依法进行刑事处罚。醉驾入刑的意义是非常大的,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司法的公平公正,并且极大程度地维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酒驾的人来说也有着预防再次犯罪的警示作用。
从刑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一)罪刑法定原则;(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四)最新相适应是指刑罚的轻重;(五)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六)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酒驾入刑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刑罚的处罚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另外一方面,网络上也有一些反对酒驾入刑的声音,理由如下:许多醉驾人的行为没有产生实际危害,也没有制造特别难以容忍的危险,追究刑事责任后造成回归社会困难;犯罪行为人当事人不仅面临坐牢、失业,还将面临一系列附带的不利后果,对子女的造成后续影响等等。
但是,从结果和效能开看:根据公安部所公布的数据,在增设危险驾驶罪之后,我国每年因为醉酒驾车导致死亡的人数至少减少200人以上(数据来源于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的《论刑事一体化视角的危险驾驶罪》一文)。这是“醉驾入刑”的价值,每年至少挽救了200人的生命。根据海因里希法则,事故导致的死亡与受伤的比例为1:29,也就意味着醉驾入刑的被告每年减少了大约5800人伤残。而伤残对人的影响显然也会比负刑事责任导致的影响更严重和直接。
酒驾情节严重的,还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立“危险驾驶罪”提高了肇事者的违法成本。按照当前的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一般最高为3年有期徒刑,只有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处最高为7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更不消说“扣车”、“吊照”、“扣分”和“行政拘留15天”等警戒性措施。这样的处罚成本,不足以震慑肇事者和警示旁观者。同时,增设“危险驾驶罪”也显示出我国刑法理念从以“结果犯”为主处罚向以“行为犯”为主处罚的转变,让“危险”的预期时刻提醒着行为人,有利于刑法预防功能的发挥。设立“危险驾驶罪”既综合平衡了“交通肇事罪”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畸轻畸重的量刑标准,也填补了我国刑法的一项短板,有利于司法部门对肇事伤人处罚的客观公正,从而促进司法公平公正。
除此之外,我们需要从多个层面出发,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从预防层面防患于未然,有效预防悲惨结果的发生,使得人们真正明白酒驾的危害。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从根本上减少酒驾这一严重威胁,确保每个人的生命和安全得到最大程度地国家保护,确保国泰民安,生活安康,社会稳定。
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