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5期
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案情回放:
2016年8月某一天,王某一与爱人刘某、妹妹王某二来到公园导游办公室,因怀疑导游李某是王某一女儿、女婿之间的第三者,欲殴打李某,期间导致拉架的马某受伤。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认为王某一殴打他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王某一拘留五日、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王某一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上一级公安机关复议结果:维持原处罚决定。
律师代理:
王某一不服公安机关复议决定,找到正大律师事务所的王铁强律师,王律师代理王某一将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起诉到人民法院。王律师认为:王某一与李某发生口角,批评其不要当小三,只是拿雨伞隔着窗户对李某进行比划,并没有与李某近距离进行身体接触,且李某第一次笔录中也未说被王某一打了,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一用随身携带的雨伞对李某进行殴打,导致李某及其拉架的马某受伤”的事实无事实根据,且适用法律错误。
案件处理:
法院在审查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后认为: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王某一意图殴打李某,不能证明王某一与李某有肢体接触,而马某受伤是在阻拦王某一意图殴打李某时造成的,王某一无伤害马某的故意。遂判决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复议决定。
王铁强律师,辽宁省律协刑委会委员,擅长刑事辩护、行政案件、合同纠纷代理。电话:1305000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