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6期
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应当书面答复?
2013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某区为改造建设某生态项目,征用了丁某某、李某某所在村的土地1500余亩,每亩补偿20万元。因该数额不符合该片区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村民要求区政府公开被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等信息,遭到拒绝。
律师代理:
为提起行政诉讼,丁某某、李某某联系到正大律师事务所的王师柏律师。接受委托后,王律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告某区政府依法公开被征地价格标准、征地协议、征地补偿款发放情况。王律师认为:某区政府公开征地价格标准、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属于“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类别,”被告应当公开此类信息。
案件处理:
法庭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某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针对原告丁某某、李某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以书面形式进行答复。
王师柏律师,鞍山市律协民委会委员,擅长行政案件、合同纠纷的代理。电话:13842218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