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8期
交通事故未造成伤残应否赔偿精神损失费?
案情回放:
2017年11月24日已怀孕3个月的31岁盖女士乘坐郭某某驾驶的轿车在海城市某地与戴某驾驶的车辆相撞,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上的盖女士受伤,多处骨折,被送往医院紧急治疗。经过CT等检查后出于胎儿健康考虑,在医生建议下盖女士做了人流手术。
律师代理:
出院后因赔偿事宜盖女士与戴某及某保险公司未达成一致,遂聘请正大律师事务所王克钧律师为其代理。经鉴定,盖女士的伤情不构成伤残,法庭上,保险公司以未造成伤残为由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失费。王律师认为这起交通事故虽未直接造成盖女士人流的后果,但因该起事故住院治疗过程中,经必要的检查虑及胎儿健康而遵医嘱终止妊娠,情非所愿,流产必然导致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因此精神损失费应予支持。
案件处理: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盖女士终止妊娠虽不是本起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但经医院检查后遵医嘱终止妊娠,终止妊娠与本起事故有关联,交通事故给盖女士带来精神上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酌定判决被告戴某、某保险公司赔偿盖女士精神损失费5000元,加上其他损失共计106992.30元。
王克钧律师,鞍山市律协民委会委员,擅长民事侵权、合同纠纷案件代理。电话:18242205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