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9期
车辆停运损失应否赔偿?
案情回放:
2021年9月李某某驾车与前方任某某驾驶车辆发生追尾,李某某负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任某某经计算其受损车辆停运损失为11232元;李某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100万元。任某某曾找到李某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停运损失,保险公司认为:该损失系间接损失,且保险合同对此已经约定了免责条款。
律师代理:
任某某为索赔找到正大律师事务所夏锦阳律师请其代理维权,夏律师经过对案件仔细研究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请求李某某、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受损车辆的停运损失11232元。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任某某一方的主张的停运损失系具有法律规定的合理损失,且本案被告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停运损失11232元。
夏锦阳律师,市律协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擅长损害赔偿、合同纠纷等。电话:17046507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