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10期
个人委托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鉴定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回放:
杨某某驾驶挂车因忽视安全与未按规定使用转向灯与董某某驾驶的半挂车相刮后,导致随后而来的李某车辆受损,交警认定杨某某负主要责任,董某某负次要责任。李某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车辆受损情况进行鉴定:损失140661元、鉴定费用4219元,并将鉴定结果通知了两辆货车的保险公司。
律师代理:
李某委托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赵欢律师代理其提起诉讼,状告两个货车车主杨某某、董某某及其车辆保险公司,赵欢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后,对此案进行研究并结合在案材料。两个保险公司答辩提出:鉴定机构的确定程序不合法,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赵欢律师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后,积极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沟通,对方保险公司消极不作为后,李某无奈委托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通知二保险公司,此时二保险公司并未提出异议;
案件处理: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做出判决,认为:李某所委托的鉴定机构具备司法鉴定资质,且鉴定前已通知了保险公司,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欢律师,擅长刑事犯罪辩护、民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代理、服务等法律事务。电话:1594223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