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11期
受害人被认定交通意外是否可以获得保险赔偿
案情回放:
2021年8月张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某建材店院内时,因倒车由装卸工李某在后面指挥,倒车过程中重型自卸货车左后轮胎突然爆炸,造成李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车辆驾驶员张某、装卸工李某均无责任,属于交通意外。受害人李某经鉴定为八级伤残,给李某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合计335911.03元。
律师代理:
受害人李某辗转找到正大律师事务所周秋兰律师,请其帮助维权。周律师代李某提起诉讼状告货车的保险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的损失。保险公司辩称:本案系意外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有责为前提方可赔付,故其主张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第三者责任保险不予赔付。
周秋兰律师认为:1.张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负有及时检查、修理排除安全隐患的义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原告的损失理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本案虽然为交通意外,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张某主观上存在过失、车辆爆胎是李某受伤的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符合商业险的赔偿范围;3.基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可以推导出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李某无过错,应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4.李某为张某雇佣的装卸工,事故发生时系执行工作任务,雇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
法院经过审理下发了判决书,判决书认可了周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付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327132.61元。
周秋兰律师,擅长道路交通事故、劳动合同纠纷等案件的代理。电话:13020339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