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12期
信用卡诈骗是否包含逾期利息及滞纳金
案情回放:
2008 年姜某在林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一张建行信用卡和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并使用。截止2021年12月5日,两张信用卡欠款总额为人民币 17.82余万元其中利息为24744.1元,姜某无能力偿还。林某报警,姜某被取保候审,此案进入诉讼程序。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代理:
姜某找到正大律师事务所张鑫律师为其辩护人,张鑫律师在对此案详细研究后,决定为其做无罪辩护,遂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审计报告显示,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姜某使用林某的两张银行卡,至2021年12月5日实际透支本金数额为985134.34元,归还数额999693.52元,还款数额大于实际透支数额,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对其论处。
案件处理:
法院采纳了张鑫律师的辩护意见,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在信用卡诈骗中涉案数额不应当包括逾期利息、滞纳金等,最终认定姜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因已过追诉时效,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终止本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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