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13期
维卡币买卖合同是否无效合同
案情回放:
王某与吴某于2019年签订《协议书》,约定王某以30万元人民币购买吴某持有的113330个维卡币,吴某负责将维卡币账号绑定邮箱修改为王某提供的邮箱。《协议书》签订当日,王某、吴某履行了各自义务。2020年9月系统升级后,王某登录其账户,账户中的维特币数量为零,已经返回原所有人账户。王某找到吴某协商退款,吴某认为已经履行合同相关义务,拒绝退款。王某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与吴某订立的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系无效合同,应当赔偿王某损失,返还3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15874元。
律师代理:
吴某找到正大律师事务所陈贵文律师为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律师提出三点答辩意见:1.《协议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已履行完毕,王某当日向吴某交付30万现金,吴某向王某出据收条,并交付维卡币账户及密码;2.《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以及公序良俗,且维卡币系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和商品交易属性,个人买卖虚拟货币并非《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所禁止的范围。
案件处理:
法院采纳了陈贵文律师的代理意见。一审法院认为,《协议书》不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合同中的情形,原被告均已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至于因系统升级导致原告王某账户内的维卡币被退回原所有人,系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不予处理,对原告主张被告退回3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无事实、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陈贵文律师,擅长刑事犯罪辩护、民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法律事务。电话:15842012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