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14期
离婚后对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主张分割案例分析
案情回放:
叶某在与韩某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导致双方的感情破裂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无存款、无外债、无房产。离婚后叶某称离婚前其一直将工资卡交由韩某处保管,且双方间攒有一定数量的存款,上述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提及。叶某起诉韩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832058.39元的一半即416029元。
律师代理:
韩某找到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马明亮律师为其诉讼代理律师。马明亮律师提出两点答辩观点:1.原告叶某主张其工资卡离婚前一直在被告处保管无事实根据,亦不符合常理。按照社会一般理性人的标准,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应当有离婚的想法和知道自己的行为存在潜在的离婚危险的情况下,将工资卡放在被告处保管有悖常理;2.叶、韩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对婚姻财产进行约定,即《离婚协议》中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无存款、无外债、无房产,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撤销、变更的事由。
案件处理:
对马律师的观点法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因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现原告在离婚后以要求分割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银行流水体现的资金,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被告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亦未能证明在离婚时,被告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的情形,其在离婚时确认双方无存款,可视为原告放弃了分割财产的权利,故原告的主张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马明亮律师,擅长刑事犯罪辩护、民事案件及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等法律事务。电话:1564124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