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16期
公司实际控制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2020年11月李某以某实业公司的名义与某建筑房屋维修服务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维修公司为某实业公司院内厂房屋顶维修,某维修服务部包工包料;工期一个月,工程造价为60万元,自签订工程合同起六个月内结清全部工程款,如某实业公司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每月追回壹万元作为利息;李某在合同上加盖了某实业公司的公章。该工程于2021年1月10日竣工验收,某实业公司由其对公账户向某维修服务部转账5万,余款未清。被告某实业公司辩称,李某并不是某实业公司的负责人,其无权代表某实业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某实业公司的公章系盗用。
律师代理:
某维修服务部为追索工程款及利息,找到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庆飞律师。吴律师提出三点代理意见:1.李某作为某实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某实业公司享有管理、控制的权利,对外代表某实业公司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对某实业公司产生法律效力;2.某实业公司对服务部在其厂区一月有余为其维修屋顶行为未提出异议,系以默示方式对合同进行追认;3.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未与李某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明确其相关代表权限,存在过失。故某实业公司应当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
案件处理:
一审法院采纳了吴律师的代理意见,并认为原告某维修服务部与被告某实业公司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法律关系,被告辩称公章系盗用,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被告某实业公司应当负担工程余款的给付义务。判令被告某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某维修服务部支付工程余款及利息。
吴庆飞律师,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领域,电话:130500855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