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18期
初中学生间在校期间因嬉闹受伤
案情回放:
初中学生间在校期间因嬉闹受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孙某、高某为同班同学,均系某初级中学在校学生,15周岁。2021年5月21日下午5时20分,孙某与高某等四人经班主任允许到学校后院倒垃圾期间嬉闹,跑动中孙某上前阻拦高某,被高某推撞摔倒受伤。孙某因此住院医治,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住院营养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21174.68 元。
律师代理:
孙某法定代理人孙某某为维护孙某合法权益向高某、其法定代理人唐某及某初级中学索赔,找到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王朝国律师,王律师接受其委托并针对孙某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提出“1.侵权人高某在跑动中将上前阻拦的孙某推倒而使孙某受伤,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某初级中学某班班主任在班级整理班务时间内提前允许孙某、高某等4人前往学校后院倾倒垃圾,且学校并未对学生活动区域进行划分,亦未有禁行的明显标志,学校存在明显的管理过错”等代理意见,主张高某、高某法定代理人唐某及某初级中学共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一审诉讼费用。
案件处理:
一审法院采纳了王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学校承担70%责任,给付孙某各项损失14087.28元;高某承揽20%责任,唐某给付孙某4024.94元;孙某自行承担10%,某初级中学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遂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王朝国律师,擅长劳动仲裁、离婚案件、合同纠纷代理。电话:1814120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