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21期
职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是否承担工伤责任?
案情回放:
尹某为某超市员工,其社会保险(含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及工伤)是其在某材料公司缴纳的,尹某曾为某超市出具声明:“因本人已在某材料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不需要某超市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为避免重复扣缴费用,请超市企业不要为本人代扣代缴社会保险或五险,由此给本人或超市企业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本人承担一切后果。特此声明。”。
2020年12月11日21时许,尹某在下班途中在其工作超市的东侧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尹某死亡。2021年某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亡认定书认定尹某为公亡。范某某系尹某的母亲,尹某无妻子儿女,父亲早亡,范某某系尹某唯一继承人,为向用人单位某超市索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遂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范某为维护其子的合法权益找到了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盖晓杰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律师代理:
盖律师在了解案情后,代范某某提起诉讼,并提出如下代理观点: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系法定义务,不因职工的自愿放弃而免除;2.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未缴纳的,发生工伤后,应当由应缴纳而未缴纳的实际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某超市代理人称:尹某生前承诺不用超市为其缴纳社保、不追究超市任何责任的声明,应当免除某超市的工伤赔偿责任。
案件处理: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采纳了盖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强制性义务,即使劳动者自愿放弃,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等责任。遂判令某超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范某某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
盖晓杰律师,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公司诉讼、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劳动争议、刑事辩护、政府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领域,电话:13104120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