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22期
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成功案例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日至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于某某以资金困难为由,采取先赊账后付款的诈骗方法,从被害人李某某经营的煤场内,以每吨330元的价格拉走煤炭4135.6吨,价值1364748元,并承诺一个月后付款。到还款时间后,李某某多次向于某某催要煤款,于某某总以各种理由推托,后于某某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公诉机关提请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被告人于某某的刑事责任。
律师代理:
于某某认为自已的行为不是犯罪,其家属找到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边万红、王毅律师,委托两位律师为于某某进行辩护。两位律师经过对案件的仔细研究后,认为本案系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指控于某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1、主观上,于某某无非法占有的目的。(1)于某某有履约能力;(2)于某某没有诈骗行为;(3)于某某有积极履约的行为。2、客观上,于某某没有实施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李某财物的行为。(1)于某某没有先支付少量货款诱骗对方履行合同的行为;(2)于某某无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后逃匿的行为;(3)于某某有到期债权执行后可以履行合同。
案件处理: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辩护人的观点不成立,判决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边万红、王毅两位律师为其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法庭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有如下无罪情节:1、于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合同有履行能力;2、于某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无欺骗行为;3、于某某未能给付李某某煤款有客观原因;4、于某某存在履行合同的实际行动;5、于某某享有到期债权;6、于某某没有逃匿的行为。重审法庭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指控罪名不成立,判决于某某无罪。判决后检察机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中法经审理后裁定驳回抗诉申请,维持于某某无罪的一审判决,于某某终于被释放回家。
边万红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企业经济合同、建筑施工合同、土地、劳动争议等合同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领域,电话:14741210000。
王毅律师,擅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房屋建筑施工合同等纠纷,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领域,电话:18642200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