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24期
诈骗罪无罪辩护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某市房屋征收和土地利用管理局决定对管理区周边区域的房屋、土地进行征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对于有照房,可以进行产权调换,原无照房按等级评定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被告人王某某在该动迁区域拥有有照房一栋、无照房两栋。王某某以其姐王某2为有照房房主、以其母孙某、朋友侯某为无照房房主与管理区谈迁,除了按规定实现有照房产权调换、无照房拆迁补偿外,再分别以孙某、候某二人名义各申领一套廉租房。
2018年6月1日、6月4日王某姐、孙某、候某以无力支付有照房产权调换差额房款为由,要求提前领取两栋无照房的征收补偿款,管理区经研究,同意提前发放每栋无照房27000元征收补偿款,孙某、候某同意将拆迁款存入王某某银行卡内,扣除每栋廉租房10年租金5000元,实发补偿款22000元,但因管理区工作人员疏忽,未在孙某、候某的《唯一无照房户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上标注已领取补偿款。2018年6月5日,王某某银行账户收到其两栋无照房的拆迁补偿款,共计44000元,付款单位为某市某管理区。 2018年8月3日,海州管理区统一办理原动迁区域的回迁手续,王某某带领其母孙某前往办理廉租房申领手续,结算组工作人员对王某某与孙某出示的2013年拆迁时签订的《唯一无照房户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与管理区留档的《唯一无照房户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进行核对,但由于王某某未向工作人员声明其无照房补偿款已经领取完毕,加之孙某持有的与某管理区留档的《唯一无照房户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均未标注已提前支取拆迁款,故结算组工作人员在《某某征收地块廉租安置进户费用结算单》上填写了孙某廉租房的具体地点、面积,同时填写了无照房按照总面积60m2,450元/m2的标准补偿27000元的内容。财会组工作人员开具了孙某廉租房10年租金5000元从补偿款27000元直接扣减的收款收据,孙某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王某某提供了其银行卡信息用于接收补偿款。王某某再次收到其一栋无照房的拆迁补偿款22000元,付款单位为某市某管理区。
2020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对王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某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
律师代理:
王某某委托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张瑜律师为其提起上诉,张瑜律师二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犯有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之所以能够两次领取22000元拆迁补偿款是由于政府部门统一安置现场工作人员没有在《唯一无照户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上标注“已经领取”字样;上诉人完全按照现场工作人员要求办理的“回迁手续”,上诉人签字、提供银行卡系按照流程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实施,没有超出办理回迁手续的范围,上诉人无对现场工作人员的工作结果进行复核的义务,受领款项的行为系被动行为;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亦未实施虚构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上诉人不构成诈骗罪。
案件处理: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后,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虽然本案现无证据证明上诉人王某某就补偿款已经提前支取一节现场进行过主动说明,但是造成某管理区产生错误认识,导致王某某无照房补偿款重复领取的主要原因系某管理区应当在《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上标注拆迁补偿款已提前发放而实际未进行标注,且对此亦未进行确认核实的工作失误所致;王某某就其卡内多进资金且不知资金性质问题已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结合上诉人并未动用卡内资金的实际情况,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并不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王某某犯诈骗罪,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宣告王某某无罪。
张瑜,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损害赔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程建设、劳动工伤等法律服务领域的案件处理,电话:1784594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