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律师微论坛 第26期
买卖合同加盖项目部章,如何请求公司承担责任?
2019年,某公司与“中冶某公司家和天下项目部”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冶某公司从某公司处订购价值252155元公共设施配电设备,合同总价款252155元,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款。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交通食宿费等。合同买受人处盖有“中冶某公司家和天下项目部”印章及委托代理人韩某签字。某公司已将货物全部送达,但至今未收到货款。宫德龙律师在接受某公司委托后对中冶某公司提起诉讼并对中冶某公司申请了财产保全。
中冶某公司抗其没有与某公司签署过《工业品买卖合同》,落款处没有加盖中冶某公司的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委托代理人韩某也不是中冶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中冶某公司从未对任何人授权向某公司购买任何商品,也没有对“家和天下项目”进行建设施工,某公司也从未向中冶某公司交付买卖标的物,某公司在签署该买卖合同时未尽到最基本的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失。因此,在该买卖合同加盖假章,且韩某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某公司与韩某签署的买卖合同对中冶某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律师代理:
宫德龙律师向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到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调取到了鞍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唐盛家和天下一期、二期施工档案中与中冶某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依法直接发包通知书。从而证明了中冶某公司为唐盛家和天下一期及二期的工程承包人。
面对新证据中冶某公司不得不承认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为案外人陈某,中冶某公司对买卖合同的签订不知情。经与案外人陈某核实,陈某称自己与中冶某公司是挂靠关系,买卖合同系其与某公司签订,韩某为其工作人员。
案件处理:
法院认为,本案案外人陈某以中冶某公司名义向某公司购买货物,并承诺了付款时间,现某公司已将货物送至中冶某公司承包的工程所在地,中冶某公司应当支付相应价款,故对某公司关于被告支付货款 252155元的诉求予以支持。
关于中冶某公司所提并未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也未授权他人与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不是合同相对方,也不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买卖合同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某公司无权向其主张支付货款等抗辩,本院认为,虽然中冶某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但仍然是该工程的管理人、受益人,其应对案涉工程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本案中,中冶某公司和案外人存在内部承包施工关系,但相对于整个建设工程而言,作为实际施工人的案外人在其承包的工程范围内从事的买卖等商事行为,应视为中冶某公司同交易相对人发生的外部法律关系。虽然案外人与某公司签订合同时使用的印章并非合同用章,但某公司提供的货物实际用于中冶某公司承包的工程,某公司据以信赖的是中冶某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具有社会公开性的建筑资质、付款能力、商业信用等因素,中冶某公司也认可案外人借用其资质施工,因此中冶某公司应当对案外人签订合同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中冶某公司给付某公司货款252155元及利息(利息以25215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加计50%,自2022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担保费800元、律师费30000元。
律师提醒:
项目章仅用于该项目有关的事项,不能代表企业签订合同或者其他事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让合同相对方加盖企业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不然在发生法律纠纷的时候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宫德龙,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辽宁省律师协会文宣委副主任、鞍山市律师协会宣表委主任,辽宁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鞍山市优秀律师。擅长领域:侵权、合同、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婚姻继承。